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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23條

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及法規委員會之掌理事項,各依其組織規程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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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