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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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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25條
本部處理公務為下列四層: 一、第一層為審計長、副審計長。重要案件由審計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審計長代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審計官、各單位主管及副主管。 三、第三層為科長、組長、秘書。 四、第四層為股長、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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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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