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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8條

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設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及特別預算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及特別預算會計報告、相關資訊檔案及經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績效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收支之就地抽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事項。 七、關於總預算半年結算報告之查核及查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定事項。 九、關於總決算及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普通公務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公款補(捐)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投資民營事業之應行審計事項。 十四、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五、關於各機關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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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