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 第11條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11條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重新評鑑。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