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 第13條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第13條

寵物標識所用之晶片,應具備十碼或十五碼之號碼,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採購。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