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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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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