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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 第6條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 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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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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