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 第6條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6條

寵物食品之農藥殘留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阿特靈及地特靈(Aldrin and Dieldrin) :0.01 ppm。 二、蟲必死(BHC) :0.01 ppm。 三、滴滴涕(DDT) :0.1 ppm。 四、安特靈(Endrin):0.01 ppm。 五、飛佈達(Heptachlor):0.01 ppm。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