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 第8條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第8條

寵物食品之有害化學物質含量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貓用之寵物食品不得檢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