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 第7條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第7條
本條例所稱之專業訓練合格,指研習專利專責機關舉辦之專利高級審查官或專利審查官專業訓練課程,成績合格並取得證明者。 前項訓練,於晉升官等時,不得取代考試院辦理之晉升官等訓練。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利之審查官分為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
第3條
專利高級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
第4條
專利審查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一、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
第5條
專利助理審查官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
第6條
符合第四條或前條規定資格之審查官,於本條例施行前曾在專利審查機關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之年資,得依…
第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