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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90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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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