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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發明專利 › 第 一 節 專利要件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十二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發明專利之情事。 因申請專利而在我國或外國依法於公報上所為之公開係出於申請人本意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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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利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2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5條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專利專責機關應將申請新型…
第119條
新型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第120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至第…
第151條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有關物品…
第157-1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百四十二條,…
「專利要件」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第23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申請專利…
第24條
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
← 第21條
看 專利法 全文
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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