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 第4條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第4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電子媒體、網路傳輸或其他方式提供。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