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第5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四、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五、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六、除施放作業所需外,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之可燃物。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