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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爆竹煙火施放作業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第5條

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放筒與儲存區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 二、有防止直接曝曬及防潮之適當設施。 三、放置地點,有防止引燃之安全措施。 四、專業爆竹煙火及其施放工具之放置地點,有專人看守。 五、周圍設有禁止進入、嚴禁火源等警告標示。 六、除施放作業所需外,嚴禁火源,並移除不必要之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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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