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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為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專用下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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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