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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13條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對下列汽車,不得拒絕通行: 一、消防車。 二、救護車。 三、警備車。 四、搶修工程車。 五、專供郵電用車。 六、公路主管機關審核附加條件增列無害通過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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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