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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10條

送校之觀測儀器,如有毀損、嚴重污染或不堪使用之情形,校驗單位得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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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