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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13條

經校驗合格之觀測儀器,由校驗單位發給合格證明;不合格者,發給不合格通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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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