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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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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第4條
專用觀測站應將其裝置之觀測儀器,依自訂之校驗週期,向校驗單位申請校驗合格,方得使用。 觀測儀器之器差未超過附表校驗認定基準之公差者為合格。(如附表)受校驗觀測儀器之器示值減去標準件之標準值,所得數值謂之器差;依各觀測儀器所允許之器差謂之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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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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