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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觀測站認可辦法 第2條

專用觀測站之種類如下: 一、天氣站。 二、氣候站。 三、航空氣象站。 四、高空氣象觀測站。 五、氣象雷達站。 六、農業氣象站。 七、雨量站。 八、波浪站。 九、潮位站。 十、資料浮標站。 十一、海上觀測樁。 十二、教學、研究氣象站。 十三、其他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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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