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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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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第3條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第4條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前項支票、…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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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