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予退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專用電信業務規費包括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其收費項目及其費額如附表。
第3條
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專用電信證照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前項支票、…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專用電信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