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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設立 › 第 一 節 學校之設立
前條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或興學目的。 二、學校名稱。 三、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 四、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相關資料。 五、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六、擬設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及附屬機構。 七、擬聘師資之規劃。 八、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九、學校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十、學校經費概算。 申請設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者,除前項規定外,籌設計畫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為捐贈土地或租用土地者,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三、設校資金、建校費用、通常經營所需經費概算及其證明文件。 四、學校法人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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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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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