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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務實致用原則,採筆試、作業、口試、實作、報告或其他方式辦理學習評量。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進行學習成績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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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