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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15條

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 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規定由 各校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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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