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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2條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 、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 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 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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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