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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37條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 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 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畢業生原畢業學校已停辦者,得依本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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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