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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 第10條

專業及技術教師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國際級大獎之界定、確屬學校教學需要人才之認定及年限之酌減等事項,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前項相關規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聘任、升等、具體事蹟、特殊專業實務經驗、造詣或成就之認定,應建立符合專業評量之外審程序。 二、聘任、升等審查及外審程序,應比照校內教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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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