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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與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設專科部實施辦法 第6條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學院,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所、系、科: 一、核准改制第一年應設三系以上;其辦理之系別以原專科學校已經設置 、辦理成效良好,且有足額合格師資之科別,往上延伸辦理二年制技 術 (學) 系及進修部在職班為原則。 二、核准改制後第二年起,得配合學校發展需要,增設、調整系、科,第 四年起得增設研究所,由各校依當年度增設、調整所、系、科、班審 查原則規定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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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