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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編制員額資格遴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軍訓教官,指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國防部遴選,由本部介派至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服務之軍職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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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