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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2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依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 六、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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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