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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辦法 第6條

本部得商借軍訓教官至本部與所屬機關及其他機關,辦理軍訓政策之規劃、法令之建制、專案研究之推行、學校軍訓行政之督導等相關事務;其商借及任期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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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