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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 第11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 第11條
依
第六條
及前條規定繳驗之資格證明文件為外國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成績證明或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者,應附繳正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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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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