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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 第15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 第15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 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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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及心理師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心理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本考試…
第3條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
第4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5條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6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臨床心理師考試:一、心理師法公布…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一、心理師法公布…
第8條
臨床心理師應試科目:一、臨床心理學基礎。二、臨床心理學總論(一)(包括偏差行為的定義與描述、…
第9條
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一、人類行為與發展。二、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三、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包括…
第10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印…
第11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
第12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行政院衛生署查照。
第14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6條
本規則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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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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