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 第5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二學科,及下列各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至少六科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一)不動產法領域相關課程:包括土地徵收、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不動產交易法規、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物權、土地登記(實務)、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 (二)土地利用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都市更新、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學)概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及施工)、地籍管理、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 (三)不動產投資與市場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會計學、統計學。 (四)不動產經濟領域相關課程:包括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一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第3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第4條應考人有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第6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一、普通科目:(一)國文(作文)。二、專業科目:(二)民…第7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第8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第9條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第10條(刪除)第11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資格,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12條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內政部查照。第13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