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 第13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第13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採科別及格制,以各應試科目之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應試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效力自該次考試榜示之日起保留三年。 應考人於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再報名應考同一科目者,以最後應試成績為準。 應考人取得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前已及格之科目成績,得於該科目及格成績保留期間內併予採計。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規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