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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獸醫師考試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獸醫、畜牧獸醫科、系、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高等檢定考試獸醫類科及格。 前項第一款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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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之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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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