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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1條

遇有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傳染病或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評量測驗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其為評量測驗舉行前發生者,該項評量測驗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交通部觀光署公告延期,並通知參測人員。 二、其為評量測驗期間發生者,如係分區舉行,應通知所有評量測驗區停止評量測驗;未測之科目另行擇期舉行。 因前項情形而經決定全部或部分評量測驗科目另行擇期舉行時,應重新命題。但經評量審議會確認無洩題之虞者,得採用原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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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