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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8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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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