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第32條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受委託辦理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