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 第34條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 導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 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3條
看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第3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