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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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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1條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交通部觀光署予以獎勵或表揚之: 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二、宏揚我國文化、維護善良風俗有良好表現者。 三、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 四、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五、熱心公益、發揚團隊精神有具體表現者。 六、撰寫報告內容詳實、提供資料完整有參採價值者。 七、研究著述,對發展觀光事業或執行導遊業務具有創意,可供採擇實行者。 八、連續執行導遊業務十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九、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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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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