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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勳章頒授暫行辦法 第9條

文職小型勳章,不得轉讓他人或抵借財務,違者除將原頒勳章一並追繳註 銷外併予議處,佩帶他人小型勳章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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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