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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 第2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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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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