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第10條

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0條

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