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受獎勵人資格,並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已核撥之小水力獎勵金:
一、申請文件或請款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申請獎勵項目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而轉讓、拆除或遷移小水力發電設備。
四、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之查核、宣導活動或提供資料。
五、因違反法令或可歸責事由,致設備登記文件失其效力,或案場設備損壞且未於規定期限內修復。
六、未依核定計畫書或本辦法規定執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受獎勵人經撤銷或廢止資格,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