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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汽車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小汽車範圍如下: 一、載客九人以下之小客車。 二、總重量三點五公噸以下之小貨車。 三、前二款車輛之底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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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