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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0條

新建造之小船及變更設計之小船,申請特別檢查時,應將其設計說明書及設計圖一併送請航政機關核定後,始得動工。 載客動力小船之設計圖應經合格造船技師簽證,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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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