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 第7條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7條

小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 二、船身、機器或設備有影響船舶航行、人命安全或環境污染之虞。 三、適航性發生疑義。 小船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