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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 第16條
小船管理規則 第16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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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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