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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25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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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