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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及判決格式規則 第3條

小額程序判決,得於訴狀或言詞起訴筆錄上記載,並得使用表格化判決書,其格式如附件二。 表格化判決書之內容及種類,得由司法院增刪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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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